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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9-02 09:36 161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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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誉最好的20个网投网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实现精准资助,切实落实好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根据《辽宁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招收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以及基本家庭生活费用有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科学规范、注重公平的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认定程序和办法。

第二章认定机构

第五条我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院资助工作负责人、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院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同时,明确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七条 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按照每个年级设定一个认定评议小组,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组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八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费、宿费收费水平、学生家庭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和资助档次。认定标准根据学生困难程度设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2档。

第九条 家庭境况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提供其学宿费和生活费有较大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学生,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定为特别困难:

1.建档立卡学生;

2.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孤残学生;

5.烈士子女;

6.国家规定的特殊地区和指定资助对象以及经当地相关部门认定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7.无经济来源支持其正常学习的单亲家庭子女;

8.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直接经济来源;

9.其他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 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其家庭可提供部分生活费和学宿费,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完成学业有困难的学生,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1.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含两个)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父母双方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4.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而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5.家庭直系亲属成员中长期有自费负担的危重病人;

6.来自贫困和边远地区且无其它经济收入者;

7.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遭受损失,造成经济困难的;

8.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或者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9.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

10.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工作、家庭生活水平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无特殊劳动技能,且无固定收入。

第十一条 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以下情形者,给予相应表彰:

(1)担任班委、学生干部等职务,且在学期考核中表现优秀的学生;

(2)学习成绩良好,成绩突出,或受到校级以上表彰、荣誉称号的;

(3)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的;

(4)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参加志愿者活动,义务献血等的;

(5)积极参加各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者,取消其认定和受助资格:

(一)拥有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二)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

(三)擅自在校外租房者;

(四)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者;

(五)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六)抽烟、酗酒者;

(七)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

(八)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考核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四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社区、街道扶贫救助部门核实认定或出具证明材料。对已持有相关部门认定证件的,如建档立卡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国家规定的特殊地区和指定资助对象以及经当地相关部门认定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无需再出具其他认定材料。

第十五条 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六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每学年开学时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组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七条学院院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改。

  第十八条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应当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核。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九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上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化管理,保证信息真实有效。

第五章认定管理

  第二十条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我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院应当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主动、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根据国家政策学生家庭实现脱贫或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对认定结果做出调整。

第二十二条学院应当做好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通过宣传,让广大学生了解资助政策,懂的资助政策,得益于资助政策。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自卑心理,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政策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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